新京報訊(記者行海洋)陳某穎利用未成年人販賣、運輸毒品,被判處死刑;苗某坡向十余名未成年人出售右美沙芬,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劉某明等人拉攏未成年人販賣并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食“上頭電子煙”獲刑……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多起案例聚焦未成年人涉毒問題。
最高法指出,近年來,依托咪酯往往被不法分子偽裝成電子煙流入市場,并以“上頭”作為宣傳噱頭,對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具有較強的欺騙性和誘惑性。特別提醒青少年切記“上頭電子煙”是毒不是煙,不要嘗試任何所謂“上頭”“刺激”的物質。
在“劉某明等販賣、運輸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中,2023年11月左右,劉某明、高某彩、朱某豪(時年17歲,已另案判刑)商議販賣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頭電子煙”牟利。11月27日,經高某彩聯(lián)系,三人駕車從浙江省云和縣來到江西省進賢縣,以3.4萬元的價格從徐某平(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處購買100個“上頭電子煙”。11月28日、29日,三人在浙江省云和縣、景寧畬族自治縣等地將上述“上頭電子煙”販賣給柳某欣、孫某、嚴某杰、朱某勇等人,其中,高某彩、朱某豪聯(lián)系販賣對象,劉某明保管所得毒資。
2023年11月28日,張某杰先后在云和縣某賓館房間內和其駕駛的汽車內容留朱某豪、柳某欣吸食“上頭電子煙”。當日,張某杰、柳某欣又在景寧畬族自治縣某賓館辦理入住,在房間容留朱某豪、胡某(女,未成年人)、潘某(女,未成年人)、毛某(女,未成年人)等4人吸食“上頭電子煙”。
11月29日上午,劉某明攜帶“上頭電子煙”與朱某豪駕車至景寧畬族自治縣。劉某明在某賓館辦理入住后,在房間容留朱某豪、胡某、潘某、毛某、高某彩、孫某等人吸食“上頭電子煙”。后孫某單獨辦理入住另一房間,在該房間內容留朱某豪、胡某、高某彩等人吸食“上頭電子煙”。當日中午,公安機關在上述賓館將高某彩、劉某明、朱某豪抓獲,并從三人處查獲“上頭電子煙”47個,凈重63.0649克,從上述電子煙油中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法院對被告人劉某明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對被告人高某彩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被告人柳某欣、張某杰、孫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九個月及八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均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編輯 張磊
校對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