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車怡)員工提出辭職,公司提出雙方勞動合同中約定,如員工未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離職,應賠償公司一個月工資的損失。因協(xié)商未果,公司將員工訴至法院,要求支付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履行提前告知義務給公司造成的損失8000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小張2019年4月入職某商務公司,擔任前臺,月工資標準8000元。2023年7月10日,小張?zhí)岢鲭x職,領導回復稱需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并完成工作交接,7月18日小張向公司郵寄了書面辭職信。

某商務公司訴稱,小張未提前30天通知離職,違反了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故要求其賠償未提前履行告知義務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公司主張,雙方約定的損失賠償是懲罰性質(zhì)的違約金,無論是否實際發(fā)生損失都應當賠償,就具體損失,某商務公司未提交任何證據(jù)予以證明。

小張辯稱,公司已批準同意離職,其已完成工作交接,未給公司造成損失,不同意某商務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睋?jù)此,“未提前三十日提出離職”之情形,并非用人單位能夠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合法事由。

現(xiàn)某商務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小張?zhí)崆叭仗岢鲭x職給該公司造成經(jīng)濟損失,其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故不予支持。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商務公司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文中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名稱均系化名)


編輯 劉倩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