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山東省肥城市檢察院對“山東入室搶嬰販賣案”中的買家夫婦作出不起訴決定,原因為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7月9日,被搶孩子的母親喬守芬告訴新京報記者,她于昨日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不認可肥城市檢察院的決定,她認為,買家夫婦存在逃避偵查行為,不受追訴時效期限限制,目前正和律師準備上訴材料。
7月8日,被害人家屬收到不起訴決定書。 受訪者供圖
買家將被搶嬰孩改名后落戶
該案不起訴決定書顯示,檢察院依法審查查明,2006年11月左右,曾某得知劉某強夫婦想抱養(yǎng)個男孩,產(chǎn)生了偷個男孩賣給他們的想法,后曾某與另兩人共同預謀此事。得知肥城市王莊鎮(zhèn)后于村的姜家有兩個孫子、家中只有老人等信息后,到姜家附近踩點。
2006年12月4日凌晨1時許,三人攜帶撬棍、斷線鉗等工具,采用翻墻入院破鎖的方式進入姜家,以暴力、威脅手段控制住姜家夫婦后,將8個月大的姜甲儒從床上抱走。次日,姜甲儒被以28600元的價格賣給劉某強夫婦。
劉某強夫婦給姜甲儒取名劉某某,并落戶于濟寧市任城區(qū)。2024年1月18日,案發(fā)17年后,劉某強被抓獲歸案。2024年7月,劉某強夫婦被移交肥城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肥城市檢察院認為,劉某強夫婦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gòu)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但根據(jù)《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之規(guī)定,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強夫婦不起訴。
被害人家屬認為買家有逃避偵查的行為
不起訴決定書顯示,被害人如不服此決定,可以自收到?jīng)Q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泰安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姜甲儒的母親喬守芬不服這個決定,7月9日,她和律師整理材料,準備向泰安市檢察院進行申訴。
喬守芬解釋,他們在案發(fā)之后就已報警,當?shù)毓矙C關(guān)進行了立案,而買家夫婦存在逃避偵查的情況。喬守芬說:“買家沒有身份證明,把孩子的戶口上到了另外一個城市,存在假戶口的情況,而且他們搬家到另外一個地方?!?/p>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據(jù)《刑法》第八十七條,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五年。但在《刑法》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關(guān)于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情況中提到,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ān)、國家安全機關(guān)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喬守芬表示,“我的孩子是我拿命找回來的,還有這么多有相似經(jīng)歷的父母在找孩子,我不會輕易放棄,一定追究到底。”
新京報記者 趙敏
編輯 楊海 校對 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