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法網事”消息,6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北京首都創(chuàng)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愛慶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以受賄罪判處李愛慶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李愛慶有期徒刑四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李愛慶受賄犯罪所得及收益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21年7月6日消息,李愛慶被查;2022年3月29日消息,李愛慶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查,李愛慶對抗組織審查,與他人串供,隱匿、轉移違紀違法所得,參加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在干部任免過程中違反議事程序,違規(guī)提拔使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違規(guī)收受禮品、禮金,將本該由自己支付的費用交由他人支付,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住房,縱容、默許親友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搞權色交易;違規(guī)干預市場經濟活動;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李愛慶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市委批準,決定給予李愛慶開除黨籍處分;由市監(jiān)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