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最高檢將研究制定辦理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核準追訴案件的意見?!边@是在2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發(fā)布會上,最高檢副檢察長宮鳴透露的新動態(tài)。這其中,核準追訴是關鍵詞。

 

核準追訴:由最高檢行使的特殊職權,確保兩類案件審慎處理

 

我國立法明確的需要核準追訴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已過追訴時效的案件,另一種是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案件。核準追訴是由最高檢行使的特殊職權,體現了對上述兩種案件極其慎重的追訴態(tài)度。

 

我國1979年刑法便規(guī)定了核準追訴制度。當時只有一種情形,即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超過二十年追訴期限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曾解讀,這類犯罪往往都是社會危害性極其嚴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極大、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重大犯罪,如果一律不予追訴,可能不利于社會公眾對刑罰正義的期待。

 

2021年3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有條件地將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下調至12周歲。為確保審慎處理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入了核準追訴制度。

 

刑法第十七條新增第三款規(guī)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p>

 

最高檢表示,自2021年3月以來按照刑法規(guī)定,對上報的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依法開展核準追訴工作,對其中犯罪情節(jié)惡劣、符合核準追訴條件的案件依法予以核準追訴。

 

記者根據公開報道梳理,最高檢核準追訴的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主要有兩起:通渭女童被害案、邯鄲初中生被殺害案。

 

專家:制定意見將指導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核準追訴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規(guī)定,追究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低齡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需要符合下列條件:實施的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犯罪行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達到情節(jié)惡劣的標準。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王貞會認為,刑法修正案(十一)雖然規(guī)定了12至14周歲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核準追訴制度,但是立法并沒有對如何理解該條規(guī)定,以及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具體程序等內容作出明確規(guī)定,不利于實踐操作。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何挺撰文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事責任年齡從14周歲有條件地下調至12周歲,確立了三個實體法上的要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程序。其中“情節(jié)惡劣”要件的規(guī)定最為籠統(tǒng)。這又可能是劃定和嚴格控制追究低齡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范圍的關鍵所在。

 

針對已過追訴時效的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2012年發(fā)布了《關于辦理核準追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了報請核準追訴的案件應當符合的條件、報請核準的程序以及需要的材料等內容。

 

對于最高檢將研究制定的辦理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核準追訴案件的意見,王貞會認為,應該會對如何理解和把握刑法相關規(guī)定作出細化,將對檢察機關在實踐辦案中準確適用刑法規(guī)定、依法辦理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核準追訴案件發(fā)揮重要的指導作用。

 

新京報記者 行海洋

編輯 白爽 校對 王心